|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执行信息公开 决算信息公开

 

建房者摔伤致死 雇主房东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30 14:00:59


    问:今年9月,我舅舅受雇去给同村村民修建房屋,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支架上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雇主和房东是否应当赔偿?

                               荣昌 贾某

  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农村地区建房,房主和包工头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包工头与所请施工人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房主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那么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受损害的雇员一方,往往自身也忽略安全,具有一定过错,则应当减轻雇主的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