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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翻窗取口罩不慎摔倒属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5-02-25 15:18:56


  问:我的邻居吴某经人介绍到重庆某装饰公司从事石工工作。2014年11月10日,吴某被装饰公司安排到某小区两房屋打阳台空调下水槽。当日15时30分左右,吴某在完成一房屋的施工准备到另一房屋作业时,发现口罩等工具落在前面施工的房屋,遂返回前一房屋去取。由于没有钥匙,吴某准备从二楼护栏外的平台,翻窗进入房屋时摔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此类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重庆市渝中区 张女士  

  答:吴某接受装饰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在装饰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工地上,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石工工作,并多次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事故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装饰公司管理承接工程房屋钥匙,吴某在没有房间钥匙,联系装饰公司后仍无法进去的情形下,准备从二楼护栏外的平台翻窗进入,其目的是取回工作工具,到另一房屋施工,故翻窗摔伤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由于其翻窗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可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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