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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终止自驾游 预缴费用能否索回?

  发布时间:2015-05-06 09:10:42


  问:2015年元旦节期间,我与女儿在本地某旅行社签订了《重庆自驾车旅游委托合同》,约定参加其组织的泰国、老挝等地9日自驾游,并预缴了12000元团费。但旅行第一天,我们车辆侧翻受损,被拖回重庆,自驾游被迫取消。旅行社得知后也同意取消旅游行程,但认为签了合同就不退团费了,我们还能索要回之前预定的食宿、门票等项目费用吗?

                             重庆 吴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预定食宿、景点门票等未产生费用,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和人力成本费等折损后,也应当退还,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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