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体工商户是以业主还是字号为被告?
作者:朱丽娟 发布时间:2015-05-06 09:11:37
问:我在某手机卖场担任销售班长一职,因手机卖场无故将我辞退,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我对仲裁结果不服,欲向法院起诉,经查明,该手机卖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陈某,登记字号为天盛手机销售部,请问:我是以陈某还是天盛手机销售部为被告?
九江县 张某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您应该以陈某为被告,注明字号为天盛手机销售部即可。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