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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后遭赶出,能否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5-05-07 08:42:22


  问:我与丈夫王某婚后生有一小孩,但因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我将自己享有的一半共有房屋赠与给了女儿小王,但因为无房居住,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的底层。婚姻关系解除后,王某以我已丧失房屋所有权为由强行让我交出了房屋钥匙并将全部门锁换掉致使我不能进入该房屋居住,我现在能否撤销赠与进行维权?

                              荣昌 张女士

  答: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没有相应证据表示受赠人不接受赠与,那么应该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代表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你赠与女儿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就未生效,你也没有丧失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你现在可以通过诉讼进行撤销赠与。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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