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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遭受子女虐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5-07-08 14:20:50


  问:我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老伴儿去世后,我身体一直不好,生活不能自理,只能和自己唯一的儿子生活在一起,但我这个逆子不孝顺,不照顾我不说,还动辄对我侮辱、打骂。我认为他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说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是这样吗?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与此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虐待案件,除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以外,告诉的才处理,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起诉,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以,如果你认为你儿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你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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