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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效婚姻无过错方的我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5-10-20 08:53:05


  问:2010年7月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两地分居。2014年3月李某被指控涉嫌犯重婚罪被逮捕,这时我才知道李某在和我登记结婚前已在某省某市与张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2014年12月李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骗我与其登记结婚,对我打击非常大,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我打算向法院起诉李某,请问我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广西 廖某

  答: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几个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过错方的民事赔偿问题没有规定,只是在离婚制度中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得到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你与李某是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允许撤诉,必须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而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因此,你在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法院只能判决宣告你们之间的婚姻无效,但不能同时判决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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