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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6-04-18 08:35:08


  问:小方与小许相恋,因二人都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只办了婚宴,未办理结婚手续。之后,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子。小方性格暴躁,酗酒成性,经常无故打骂小许。小许忍无可忍向公安报案,控告小方虐待。直至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二人依旧未到法定婚龄。小方以其与小许不具有夫妻关系为由辩护称虐待罪不成立。请问: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广西 韦女士                

  答:虐待犯罪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然是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的家庭中夫妻、父子等人之间的关系。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的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公民的法定婚龄为20周岁。小方与小许直至庭审也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就意味着他们的现实婚姻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是不予认可的。但是长期以来,小方与小许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对这一客观存在应当尊重。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这种不合法的婚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可以认定小方构成虐待罪主体,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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