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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1 19:47:07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举证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实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本院起诉,以及申请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在立案时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起诉的案件: 

    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原告公章;当事人属公民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纠纷的事实与诉讼的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经过关、停、并、转、歇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没有或持无效律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将拒绝其办案并通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本项资料可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索取)。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例如,属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原告必须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应提交: 

    1、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记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申请执行人公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执行的根据;、申请执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具体说明详见第一条第23项)。 

    三、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保全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担保书应写明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 

    四、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与被申请人没有其它的债务纠纷、能够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等)。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确定数额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五、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递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书和票据存根和银行证明(如:挂失止付通知书)。 

    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另:原告立案时除起诉状、申请书、材料证据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向法院提交外,还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再提交若干份复印件。(证据材料均需用A4纸准备,每份起诉状均需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立案工作人员发现立案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补齐,收案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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