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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12-12-21 19:51:00


兰西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指南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说明或者侵害行为显而易见,有胜诉的希望或可能的。

    2、当事人属于经济上的贫弱群体,难以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的。

     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三、司法救助的办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立案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交本人及其家庭经状况符合当地民政部门、劳动保障及乡镇部门出具的,或司法援助部门出具的足以证明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或其他相关材料,由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同意后填写《预交诉讼费缓、减、免情况表》,并报分管立案的院领导审批,《预交诉讼费缓、减、免情况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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