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法院吹响破解执行积案角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关部署,近日,兰西法院通过细致走访、耐心工作、多方协调等方式,依法有效化解一起信访执行积案。
一、上访人基本情况
上访人国华,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兰西县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6委3组。
二、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2015年3月26日,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呼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执行人梁纯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访人)国华赔偿款182,175.0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呼兰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
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梁纯生财产情况。我院接受委托后,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纯生户籍地在兰西县长江乡梁堡村,在二十多年前学校毕业就外出打工,1996年打工期间与鄂伦春自治旗官里镇的王某某相识后同居(当时二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生有一女梁某。1998年,梁春生回到兰西县长江乡梁堡村找到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要地,村委会分给梁纯生名下三口人(梁纯生、王某某、梁某)口粮田10.9亩。经长江乡梁堡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梁纯生在兰西县长江乡梁堡村没有房产,婚后两年左右梁纯生的妻子王某某因患有精神病,王某某及孩子被娘家人接回。几年后,国华与梁纯生结婚。后因梁纯生欠其姐夫宋某的钱,于2014年3月20日将10.9亩口粮田转包给宋某抵债(梁纯生伤害国华案发生在2014年6月13日),转包期限至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有转包合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梁纯生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除分得的承包责任田10.9亩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国华要求将被执行人梁纯生名下三口人10.9亩口粮田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国华,用于抚养其子梁某某(系梁纯生、国华之子)。
(二)相关人员对此事态度。因该承包责任田分得时梁纯生与国华尚未结婚,故无国华和梁某某份额,加之该承包责任田属最低生活保障,能否强制执行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申请人国华和其子梁某某的生活现状,案件承办人多次找宋某做其思想工作,让他将梁纯生抵债给他的10.9亩承包田让出给国华补贴家用,宋某明确表示:“如让出该承包田必须经梁纯生同意”。案件承办人到七台河监狱提审梁纯生,从亲情角度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说服其与宋某的债务另行解决,让其将抵债的承包田拿出全部或部分给申请人国华。梁纯生表示:自己与国华离婚时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及存款,就是为了让其子梁某某能有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现自己正在服刑已无任何财产和经济收入,无其他能力偿还宋某的债务,而自己在狱中所需生活开销暂时由其姐姐和姐夫垫付,故梁纯生不同意将口粮田给国华和梁某某。
四、主要措施及处理结果
为推动此案的有效化解,我院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我院执行局长肖茂武多次带领办案组赴七台河监狱做梁纯生思想工作,并向其送达执行该土地通知书,在努力推动矛盾化解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其相关诉权。二是积极寻求长江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支持,为此次矛盾的化解,他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三是从亲情感化角度出发,反复作宋某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宋某同意用梁纯生抵顶给他的10.9亩土地用来替梁纯生赔偿国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
2017年3月11日,在兰西法院、梁堡村村委会、国华和宋某的共同参与和见证下,当地有关部门对该处耕地进行了现场实测,国华和宋某均认可测量数据,并当场办理了耕地交接手续。国华向我院保证:就此案不再向国家司法机关信访部门进行信访。同时,国华与案外人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对此案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