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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砖厂依法关闭后,原出资人能否起诉承包人索赔?

  发布时间:2017-04-13 08:23:16


  问:1992年11月9日,马鞍村二社与社员叶某品、陈某英签订马鞍矸砖厂协议,对出资金额、比例盈余分配、管理等作约定。同年12月18日,马鞍矸砖厂注册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后陈某英承包该厂,承包费为每年2万元。并将承包费支付给社长,由社长分配给村民小组。2014年12月2日,马鞍矸砖厂政策性关闭并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关闭后村民才知道承包费减少,现在村民小组可否起诉承包人赔偿损失?

                            荣昌 村民陈女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求原告、被告双方是与本案诉争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马鞍矸砖厂系原马鞍村二社与陈如英、叶昌品共同出资设立,系集体经济性质企业。原马鞍矸砖厂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应对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对出资人负责。现该厂已于2014年12月2日经当地政府批准关闭并依法注销,所属资产也处理完毕。如今,原告起诉原承包人承担赔偿承包费减少损失的责任,因原告与承包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实际上,原出资人发现承包费减少受到损失,只能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矸砖厂索赔。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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