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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4-14 10:23:56


  问:我公司与南昌市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县法院判决,某厂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后发回某县法院重新审理。某县法院向某厂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某厂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江西某公司

  答: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中,某县法院将不会审查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继续依程序开庭审理。

                                

  作者单位: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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