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兰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春等寻衅滋事一案进行集中宣判。
2016年夏季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春纠集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高某纠集被告人高某博、李某才,四人有分有合,多次在兰西县燎原镇新华村西北里屯至安达市乡路路段非法拦截货车,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组织犯罪。为严惩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春、高某、李某才、高某博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车辆由扣押机关兰西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兰西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纵深、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