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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时间:2019-09-23 10:42:45


  【案情】

  陈某有一儿一女,早年老伴因病去世,女儿陈某英出嫁后,陈某便和儿子陈某强共同生活,其名下的责任田也由儿子陈某强一同耕作。2010年陈某也因病离世,2018年因修高速公路,陈某名下的2.3亩责任田获得征地补偿款8万元,该款由村组织汇入了陈某强账户。陈某英得知后就该8万元补偿款的分配与陈某强产生争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死亡后,获赔的责任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英和陈某强都是陈某的子女,对于征收陈某的责任田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属于陈某英和陈某强的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人死亡后,责任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陈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陈某的遗产。

  2、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以,陈某死后的2.3亩责任田应由陈某强承包经营户继续承包经营,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也是陈某强承包经营户所取得的收益,不属于陈某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本案中,陈某英早已出嫁,陈某生前是与其儿子陈某强共同生活,且陈某强承担了对陈某的赡养义务,并一直耕种管理陈某承包的的土地,事实上陈某强实为陈某的家庭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认可陈某强在土地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另根据征地补偿的规定,征地补偿涉及的范围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补偿和承包人失去承包土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对实际承包耕种人补偿,本案陈某英出嫁后已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土地的承包人,未耕种该征收土地,其要求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责任田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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