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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妨害公务被判刑案

  发布时间:2019-12-10 15:21:07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执行裁定书,至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王某甲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乙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房门锁闭后离开现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后,相关人员依法将门锁打开,并进入房屋内开展房屋现场评估。被告人王某乙返回现场,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导致现场评估工作未能完成。

  处理结果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网拍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还承担了部分拍品的评估、核实工作,以确保拍品信息真实、有效。在执行过程中,极少数人为阻挠执行人员现场评估、核实工作,不惜铤而走险持凶器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辱骂执行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作为被执行人的儿子,在法院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先后两次持刀暴力抗拒人民法官执行公务,不仅严重影响执行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威胁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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