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西法院执行局将一被执行人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犯罪行为。
2015年3月16日,被告柯某、周某因信用社贷款到期倒贷,通过李某从原告赵某辉处借款8万元,并以柯某名下坐落于兰西镇河口村车家窝堡屯房产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1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柯某分三次偿还原告1,50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故此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兰西法院依法判决柯某、周某给付赵某借款本金80,000.00元,违约金3,500.00元。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对被告周某银行卡内存款进行保全。
因疫情原因,保全期间申请人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全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日到期后,被周某取出消费掉。7月份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展开调查,发现其仍有财产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拘传至法院,经劝说不成,采取拘留措施。而后组织拒执犯罪材料移交公安,公安已立案侦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院将对此种行为严厉打击,对此种被执行人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