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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法院区域内拍照、录音、录像,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01 15:06:36


  胡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败诉到法院信访,在法官接待期间,胡某情绪异常激动,拿出手机对着法官拍照、录音、录像,法官多次制止均未果。

  问:胡某扰乱申诉信访场所秩序的行为,由谁负责制止?

  答:司法警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三条  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由司法警察执勤,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问:胡某扰乱申诉信访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可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并要求其删除拍录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四条  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问:若胡某在离开过程中,又在诉讼服务中心拍录视频,司法警察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答: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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