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执行信息公开 决算信息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收取装修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2-01-19 14:32:36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给很多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即涉及到当事人要求临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及楼房证款遭拒,遂提起诉讼。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装修保证金及楼房证款为违规收费。经临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临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前返还了原告上述费用,原告撤诉。

  临江市人民法院温馨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并无法律依据,如若遇到收取该项费用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如缴纳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返还,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