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与申请人兰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兰西县兰西镇开元尚居小区住宅楼一户,于2016年7月13日购买兰西县开元尚居7单元 202室,拖欠购楼款 1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讼至兰西县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王某偿还原告16,729.00元。调解结束后,被申请人王某仅履行5千元。申请人庆安县万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即向兰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家中找到了他并带回了兰西县人民法院。通过与被执行人交谈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最近有能力履行欠款,但是其认为申请人庆安县万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逾期利息过高导致其不愿承担。
调解室内,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了解到问题的争议焦点,对逾期利息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最终申请人决定如果被执行人今天能履行剩余案款,就可以放弃逾期利息,化解矛盾焦点。
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指定的账户进行了转账并签署了执行凭证,双方都表示满意,矛盾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