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百宁、张春凤、兰西县冠龙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发展,保护银行业根本利益。基本案情原告为被告陈百宁贷款,陈百宁与张春凤系夫妻关系,兰西县冠龙养殖有限公司以其厂房提供担保。后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中诉讼主体明确,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主张及判决结果均予以认可。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对案情逐步梳理案,在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适用简易程序,从快从速进行了审理,并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典型意义近几年受疫情影响,银行信贷业务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这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影响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承办法官在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民诉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灵活有效的推进案件进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