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西县省鑫佳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被告王某与原告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对兰西县康荣新邨4号楼2单元602室进行装修,约定原告方包工包料,室内用料系被告自己选,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分四期给付装修费用,在给付第三次费用时,拖欠9440元,第四期拖欠2160元,工拖欠11600元,被告已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证明合格的完成了全部工程,现被告早已入住,但没有给付拖欠的装修费用,故诉至法院。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被告却以无钱或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给付该款项,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榆林法庭法官综合原、被告情况,通过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王某当场一次性给付兰西县省鑫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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