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法院响应上级号召,本着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为粮食增产丰收保驾护航,既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也要保障我县农民种粮积极性,进而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服务。
2010年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姜某等达成6万余元的种子买卖协议,约定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先交付种子,待秋收后姜某等人再支付种子款。姜某等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种子款。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多次催款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姜某等人支付种子款,姜某等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奈下申请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经过网络查控与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姜某名下有多张银行卡,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经过实地走访并与当地村组织联系后了解到,被执行人姜某名下存在多笔农业贷款正出于业务办理期间。执行法官认为能够以此为突破口,劝说被执行人姜某主动履行执行案款、执结案件。执行法官组织了案件双方见面,通过交谈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姜某的思想很难转变,他笃定粮食的欠产与损失就是因为种子的质量不好,并指出同村还有很多农户因为后买了申请人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种子损失惨重,而使用其他种子的农户获得了丰收。被执行人姜某认为自己不应支付种子钱,还应获得申请人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赔偿。面对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从多个角度说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危害,着重说明对个人征信的影响。与此同时征求申请人肇东市某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协调执行金额,促成了双方和解。
通过释法明理摆正执行主体责任,以调解促成和解,有效解决良种合作社资金困难,促进我县部分地区农资供应充足。本案办理过程中,兰西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本案案情的复杂性,在对被执行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力求不打消农民种粮积极性,降低此事对当事人农业生产的影响。用善意化解深层次矛盾,既盘活了资金不畅的小微企业,也未影响被执行人的个人征信,最大化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