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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 能动司法】兰郊法庭:债权转让起纠纷 法官倾力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3-12-11 10:57:47


近日,兰西法院兰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该纠纷顺利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被告赵某某因购买汽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赵某某向该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为26600.00元、分期手续费为1959.80元,分36期归还。同时,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向该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被告的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连续出现逾期未还款,工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公司委托原告代为支付因被告逾期还款产生的代偿款。原告依据担保公司的委托,对银行欠款已全部结清。之后担保公司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担保服务合同》等合同项下的债权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或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实现不良资产的剥离和转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转让可以有机会摆脱债务困境,通过债务重组或分期付款方式实现对借款人的债务解决方案,并重新获得信用。该案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债权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对于债权转让也尽到了向被告告知的义务,故原告的利益应予以保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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