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回顾
2010年吴某与张某通过诉讼离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是由于物价上涨、孩子花销增加等原因,原告吴谋又于2014年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胜诉后,婚生子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上涨至每月800元,判决中判定被告张某每月20日前履行孩子的抚养费。
但是被执行人张某并未主动履行过抚养费,特别是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吴某就已经申请执行过抚养费并通过兰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扣划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张某仍不主动履行,这极大的损害了婚生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吴某无奈,遂再次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深入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婚姻、家庭、收入、居住、土地情况,随后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将张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进行冻结。执行法官电话联系张某,告知已经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张某被执行干警说服,表示其已经认识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一定会牢记教训,并给付全部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