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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人民院法工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1 15:23:13


一、兰西县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法院工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群众组织,受兰西县县级机关工会委员会和本院党组织领导,会员由本院干部职工自愿加入。

二、法院工会的基本任务是对会员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文化学习,积极为会员谋福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开展争先创优和各种文体活动,促进机关文明建设。

三、法院工会委员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至五年。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委员会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空缺时代理主席职责,各委员根据分工分别负责工会的组织、宣传、文体、福利、女工等工作。

四、定期召开法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机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定和表彰工会工作积极分子。

五、工会委员会必须主动依靠市级机关工会和院党总支的领导,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结合工作的专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并做好下列工作:(一)认真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鼓励和支持会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三)发动并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机关各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工作竞赛活动;(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警的集体福利事业;(六)注意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其特殊情况,做好保护工作;(七)加强对干警的安全教育,积极参加行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会委员会通过下列途径加强自身建设:(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政策,深入研究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政策和工作水平;(二)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主持正义,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作风民主,经常深入听取职工意见,在职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或答复。职权内不能解决的应向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通气。

    七、工会委员会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拨发的补助经费、以及其他收入等经费,并依据财会制度的规定立帐;工会经费只能用于职工的政治业务教育,文体活动、宣传、福利、困难补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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