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评、干部提职任前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院党组成员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应定期与各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从严管束队伍,从严管束自己。
第三条 对在廉政建设方面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约谈相关责任领导予以提醒,督促改进工作。
第四条 各支部书记要高度关注所在部门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第五条 对新任职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按管理权限分职级进行。
第六条 新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对其进行谈话,机关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记录由监察部门备案并送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
第七条 新任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由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或机关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监察部门备案并送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含党组成员)。
第八条 科级以下干警、重点岗位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属部门和机关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新任员额法官或晋升法官等级人员,可按照管理权限分职级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