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促进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案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接管职责,提高接管效率,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
第二条 管理人应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管理人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二章 接管筹备工作
第四条 管理人在开展接管工作前,应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债务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等;
(三)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劳动关系现状、工资及社保支付情况等;
(四)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场所、营业状况、主要合同履行情况等;
(五)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范围、种类、数量、保管情况及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等;
(六)债务人的涉诉涉执情况,包括涉及案件的数量、案件材料保管情况、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进度、执行案件的执行进度等情况。
第五条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调阅涉破产案件和诉涉执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资料以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二)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债务人的相关公示信息;
(三)向市场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住房与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车辆管理及档案户籍管理等行政机关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与债务人相关的信息和档案资料;
(四)通过“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平台查询债务人车辆信息、属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欠缴税款、社保费用、医保费用等;
(五)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财务人员、职工等)询问债务人的相关情况;
(六)实地查看债务人的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经营场所。必要时可向物业、社区等周边可能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管理人在接管前,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接管告知书,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配合接管,做好财务清理、账簿文书资料整理等交接的准备工作,接管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
(二)接管的实践、范围等事项安排;
(三)责任人员应配合接管的法律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告知事项。
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应当依据工商档案记载的债务人有关人员信息,以书面方式向其发函告知上述内容,仍无法联席的,应当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第七条管理人在正式接管前,可以组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召开接管工作筹备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