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涉营商环境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执源治理,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文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建立“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立案程序
1.加强地址确认。立案部门应向诉讼案件原告及到庭被告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审判、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不得拒绝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
2.确认收款账户。立案部门应向原告方送达《收款账户确认书》(附件1),要求原告方填写户名为其本人(单位)的真实有效的账户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以便被告自动履行。
3.有效运用财产保全手段。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立案部门应向其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附件2),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情况,告知、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财产保全申请人应于起诉时一并提交齐全的财产保全的材料。案件正式立案前的财产保全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正式立案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诉前调解案件,调解不成的,立案部门应于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进行正式立案,并将案卷移送审判部门。
二、审判程序
4.送达地址再确认。审判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查明当事人真实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并显著注明系确认地址。
5.树立调执一体化理念。摒弃“各管一段”、“结案了事”等观念。调解人员应加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在调解过程中应审查当事人履约能力和真实履约意愿,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金额,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减少恶意调解,减少调成案件再进入执行程序。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当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即时履行。
6.刚柔并济、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调解时,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即时履行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设立违约限制条款,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加速履行条款,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执行,防止衍生为多个执行案件。
(2)恢复原来诉讼请求数额。将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作为债权人实体让步的条件,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按未放弃前债权的全额申请执行。
(3)请求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务人除履行债务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7.注重调解担保条款运用。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或当事人提供物保、案外人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
8.建立判后督促履行机制。审判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附件3)。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责令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附件4)并附卷。对于审判阶段和判后执前阶段自动履行完毕的债务人给予正向激励“红利”,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附件5)。承办法官督促履行到位的,合理计算其工作绩效。判后督促履行产生的案件材料归入审判卷宗。
三、保全程序
9.理顺保全职责。案件正式立案前的财产保全、仲裁保全相关事项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出具文书;正式立案后的诉讼保全申请、变更保全申请、续保、解除保全、保全裁定的复议、保全异议由审判部门负责审查、出具文书;执前保全和执行阶段保全相关事宜由执行人员负责审查、出具文书。所有保全措施由执行人员负责实施。
10.执行网络查控的运用。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提供财产信息、财产线索的义务。案件正式立案前财产保全案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除此之外,当事人书面申请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申请书参见附件6),一般应予准许。
11.坚持善意保全原则。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坚持善意保全原则和比例原则,审慎、灵活采取强制措施。确属必要,需要对被保全人的企业基本账户、机器设备、生产要素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
12.试行案件进入执行前保全措施伴随实施模式。对执行立案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除了审判阶段出现撤诉、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等实质化解纠纷情形或者出现在保全案件审限内未下判、法律文书未生效等应当报结情形以外,保全案件暂缓报结。期间,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依法依规可以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封、冻结甚至扣划。审判组织和执行人员应实时将审理情况、保全情况进行同步。
13.规范保全程序。依法保全,预防诉权滥用,防止申请人利用保全手段侵害被保全人利益。完善保全送达和权利告知机制,保障保全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
四、执行程序
14. 加强执行立案核查和风险告知。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前,立案人员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附件7),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等风险。立案人员初核发现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应移送执行人员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是否合并执行;立案人员初核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已有多个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移送执行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移送破产审查。
15.试行基于保全的执前督促工作。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时,立案人员初核发现案件已采取保全措施且保全案件未结案的,应移送执行人员,通过保全案件进行执前财产调查;如案件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人员可以运用判后执前保全措施对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进行财产调查,开展执前督促工作。经执前督促,促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般不再立执行案件。执前督促过程中产生的案件材料作为保全案件材料入卷。经执前督促工作未能实质化解纠纷或者胜诉当事人执意要求执行立案的,一般应尽快立案并移送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
16.注重实质执行和正向激励。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突出执行化解纠纷终局性作用,防止“程序空转”,减少执行衍生案件。充分应用信用红白黑名单制度,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可以依申请给予依法依规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等正向激励。
17.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僵硬执行、机械执行。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但坚决防止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18.规范终本案件恢复审查。执行终本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由执行办案人员审查,经审查符合恢复条件的移交立案。
19.惩戒滥用执行异议妨害执行行为。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的当事人,执行人员应依法向其送达《执行异议风险告知书》(附件8),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对经查实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适时发布打击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典型案例,遏制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增长势头。
20.加强执裁衔接和口径统一。执行人员收到符合要求的执行异议材料后,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异议诉求应主动析法明理,以案说法。必要时执行人员应发函(附件9)商请执行异议审查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不得以案件未经有效送达、未经立案等理由拒绝提前介入。执行异议审查人员提前介入审查后,对于行为异议、标的异议等典型异议案件,应主动甄别异议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拖延执行;对于追加非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等非典型异议案件,应配合执行人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或申请企业法人债务人破产。
21.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执行人员负责执行转破产工作。对于符合执转破条件的,应启动执转破程序,以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批量化解执行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延伸协调与监督落实
22.定期召开立、审、执协调会。常态化开展立审执裁定期例会,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针对立审执裁互通、判项调解内容可执行性、总结类案示范判例、共同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等方面进行研讨、协调。
23.强化自动履行考核。审判管理部门及时完善审判质效评价办法,将生效裁判申请执行率纳入评价范围,促进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进一步完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细则,将法官办理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及其他参与执行案件源头治理的相关工作纳入业绩考评范围,对立案、财产保全、审理环节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参照执行完毕案件合理折算办案工作量。审判部门作出的调解和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即时履行的比例,可作为考核审判部门以及审判法官案件质效和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因素。
24.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由一体化协同机制向分管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的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件:1.收款账户确认书
2.诉讼保全告知书
3.自动履行告知书
4.自动履行承诺书
5.自动履行证明书
6.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申请书
7.执行风险提示书
8.执行异议风险告知书
9.商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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